失信被执行人 |
向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0********4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3民初142号 |
案号 |
(2019)鄂0503执1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偿还1684994.74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1684994.74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二、胡高峰、杨志国、赵炜涛、余国、宜昌市赋乙轮商贸有限公司各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503执100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064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