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国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5********3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02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鄂0202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尚欠原告江龙生、代雄萍借款本息人民币36.6万元。上述借款本息及从2016年8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偿还的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具体给付方式如下:1、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应于2016年8月5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江龙生、代雄萍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应于2016年9月5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江龙生、代雄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3、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江龙生、代雄萍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6万元;4、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应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于每月5日前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5、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应于2016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于每月5日前以实际未偿还的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1%向原告江龙生、代雄萍连带支付利息。二、如果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违约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江龙生、代雄萍有权于二被告违约之次日起按该利率标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全部的剩余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70元,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自愿连带承担(由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付,因此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孙国勇应于2016年7月28日前将上述费用连带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时间 |
2016-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