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02民初811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达州市裕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退还原告魏贵生货款148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周晋、刘仙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达州市裕升商贸有限公司、周晋、刘仙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1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