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世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2********2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港民初字第3642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世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华特依凡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5766.02元;二、被告天津渤大硫酸工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张世强、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原告天津市华特依凡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部分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华特依凡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8元,由被告张世强、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