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国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5********3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02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鄂0202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胜阳港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孙国勇自愿连带偿还原告谢桂宝借款本金人民币205000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其中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孙国勇自愿于2016年7月10日之前连带偿还5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于每月28日之前连带偿还2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所还款项先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减。二、若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孙国勇违反上述协议中的任何一项约定,则原告谢桂宝有权于违约之日起就两被告差欠的剩余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谢桂宝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湖北倍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孙国勇自愿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15 |
发布时间 |
2016-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