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09300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4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货款85,801元; 二、被告宁夏汇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5,80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宁夏惠康矿山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刘锐、马辉对被告宁夏汇龙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惠康矿山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刘锐、马辉履行上述债务之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汇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348.22元,由被告宁夏汇龙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惠康矿山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刘锐、马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7执40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5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