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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安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2********45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3民初3049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1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万平、李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四梅借款本金97 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10月8日起以97 000元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万平、李安芳承担原告李四梅律师代理费10 000元,履行期限同上述(一)项;三、被告深圳深翔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李万平、李安芳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四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费1057元,合计2282元,由被告李万平、李安芳、深圳深翔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李四梅已预交,被告可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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