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安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2********4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3049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万平、李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四梅借款本金97 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10月8日起以97 000元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万平、李安芳承担原告李四梅律师代理费10 000元,履行期限同上述(一)项;三、被告深圳深翔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李万平、李安芳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四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财产保全费1057元,合计2282元,由被告李万平、李安芳、深圳深翔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李四梅已预交,被告可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