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4436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原告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3418.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以金银个借字(2018)第082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为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100.00元。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