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2********2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3825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恢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吉祥、郭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21万元;二、被告陈吉祥、郭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27330.34元、罚息319455.5元、复息3944.97元;三、被告陈吉祥、郭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21万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的罚息;四、被告陈吉祥、郭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27330.34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的复息;五、被告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吉祥、郭芳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