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01329号 |
案号 |
(2020)苏0391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大德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678772.11元;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北京大的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北京大的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337386.05元;三、对于原告北京大德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损失337386.05元,应由被告朱美霞、宗正、姜广平在继承被继承人宗兆斌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滕州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0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朱美霞、宗才、姜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11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俞宗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55182468X9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