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康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4********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16民初2269号 |
案号 |
(2020)鲁0116执1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潍坊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济南市莱芜牧瑞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78838.48元及利息(以278838.48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潍坊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济南市菜芜牧瑞经贸有限公司货款78774.54元及利息(以78774.5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邢杰、郑康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邢杰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款272万元及利息(以272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作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出资款补足之日止)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在:5、倍告郑康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款128万元及利息(以128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作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出资款补足之日止)范国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