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0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021民初933号 |
案号 |
(2020)辽1021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永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102.76元及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利息;二、被告鲁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10元,由被告刘永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