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21民初411号 |
案号 |
(2020)辽0421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刚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借款本金463933.1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8年4月15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80%的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9.00元、诉讼保全费2913.00元,由被告王志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