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黔0103执1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信宏、刘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张志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 000 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0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信宏、刘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张志勇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 000元;三、被告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8 120元,由被告张信宏、刘贤承担,被告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21683993522E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洲大道35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