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开执字第00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赵成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健然工程款448076.3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健然保证金2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每月2%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退还之日);四、驳回原告陈健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07,减半收取17803.50元,由被告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5-12-02 |
发布时间 |
2016-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21683993522E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洲大道35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