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1********5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426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贷款本金6 243 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8.1%计算至偿清时止);二、被告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青兰、何鑫、何谋云对该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 446元,由被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永州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青兰、何鑫、何谋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