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雨民初字第04469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3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哈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209 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9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三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长沙哈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188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1 008元,由被告广西忻城县宏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广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21768912795P |
登记机关 |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忻城县红渡镇马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