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振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81民初480号 |
案号 |
(2020)冀0481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申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借款本金1999878.87元及利息649710.12元;二、被告邯郸市亮辉商贸有限公司、申振和、韩文艳、陈爱国、张同亮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97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