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大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2449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大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朱杏章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借款本金258000元;二、被告沧州大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朱杏章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因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即自2019年1月18日始以2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二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三、被告沧州大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朱杏章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因二被告违约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服务费8000元、保全费18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被告沧州大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朱杏章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杏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334793817X4 |
登记机关 |
东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棉纺路北段1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