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1792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港升·美丽园4幢1单元1401、1403号两套房屋并办理入住相应手续。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114911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0.5的违约金,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05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理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033602388X5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浙商广场第1幢2单元19层1925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