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有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6********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5207号 |
案号 |
(2017)皖0403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皓鑫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陶友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忠借款人民币418000元,利息234080元,2016年9月11日后的利息以本金4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秀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21元,由被告安徽省皓鑫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陶友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