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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有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6********3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03民初5207号
案号
(2017)皖0403执1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皓鑫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陶友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忠借款人民币418000元,利息234080元,2016年9月11日后的利息以本金4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秀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21元,由被告安徽省皓鑫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陶友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时间
2017-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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