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4336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岩、徐永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862.12元;罚息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1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1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爱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9元、保全费2779元,由被告赵岩、徐永青、宋爱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