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民再711号 |
案号 |
(2020)豫03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假师支行借款本金9 0 0 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 0 1 4 年4 月2 1 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 洛阳银行偃师支行对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9496.601吨铝锭、铝板、铝箔及徐顺卿、徐世权、徐世栋、刘海亮、马利锋、马长安、陆振伟持有的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1230万元、5 0 0 万元、4 6 5万元、1 0 0 万元、9 0 0万元、100万元、430万元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四、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徐顺卿、徐世权、徐世栋、刘海亮、马利锋、马长安、陆振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 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357元,由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徐顺卿、徐世权、徐世栋、刘海亮、马利锋、马长安、陆振伟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清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706522425R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大峪沟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