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远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11********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远文、周春梅应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59998.41元及利息1181.22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6日,之后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三、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抵押物即位于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胜隆里17-2号703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 610 元,合计1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远文、周春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