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5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民终536号 |
案号 |
(2020)皖1723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二、梁玲超、胡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借款本金2572740.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为582184.97元;自9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572740.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并在双方约定的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三、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梁玲超、胡海燕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0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39元,由梁玲超、胡海燕、池州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763.2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负担127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35元,由被上诉人梁玲超、胡海燕负担7550.7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负担1884.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