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8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3民初3321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1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平欠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9,392.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曾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以实际未清偿的代偿款金额自代偿之日的第二日(2018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6日止按年利率21.6%标准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潘学东对于被告曾平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1元,由被告曾平、潘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