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5民初1745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安徽霍山铜锣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540元,由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安徽霍山铜锣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1529821701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