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1民初508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长河借款本金282000元、利息76935元(计息至2020年1月23日),合计358935元;二、被告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实际借款本金数额、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娟、刘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四、被告刘娟、刘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4元,减半收取3342元,由被告安徽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众、刘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