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8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3民初1184号 |
案号 |
(2019)桂0303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唐建军、李锦娟与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建军、李锦娟已支付的首付款151680元、契税10850.40元、维修基金7233.60元、水电增装3000元、办证费500元,共计173264元。三、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建军、李锦娟经济损失17326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76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合计4465元,由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唐建军、李锦娟与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建军、李锦娟已支付的首付款151680元、契税10850.40元、维修基金7233.60元、水电增装3000元、办证费500元,共计173264元。三、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建军、李锦娟经济损失17326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76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合计4465元,由被告桂林交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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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恒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19889981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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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桂林市虞山食品批发城1号综合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