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绍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1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23民初1624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孙绍林、胡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3月16日所欠的贷款本息102039.57元(其中本金80000元、利息22039.57元)及逾期付款利、罚息(逾期利、罚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0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章细发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被告孙绍林、胡慧红、章细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