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81民初5654号 |
案号 |
(2020)皖0181执恢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吴登明、徐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晓林借款200万元及2018年9月份利息4万元;二、被告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吴登明、徐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胡晓林2018年10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先息后本方式支付至本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胡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0元,由被告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吴登明、徐靖负担13600元,由原告胡晓林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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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662923656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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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