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0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3065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1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伟振、程红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74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对保险押金冲抵后每期拖欠租金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李俊祥对被告李伟振、程红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俊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伟振、程红追偿。案件受理费10268元、保全费3754.2元,总计14022.29元,由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22.2元,被告李伟振、程红、李俊祥共同负担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