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伟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6********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3397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1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伟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42.96元、利息1328.31元、违约金576.12元、手续费3.00元,合计暂为11850.39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已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财产保全费138.5元,共计2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