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604执恢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27815289.99元及罚息(至2014年12月16日的罚息为5326628.0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余广标、周晓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在票款27815289.99元及滞纳金(自2013年12月1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6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629元,由原告负担629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89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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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广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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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4号德怡大厦二层18号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