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5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2159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连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3日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5.67‰计算,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按本金50000元、利率按约定的月利率5.67‰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本金20000元、利率按约定的月利率5.67‰的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已归还的1567.96元利息从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由被告黎连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