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振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3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2460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陈振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1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1日前的利息48100元并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1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被告陈振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