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九月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3284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肖九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00元,截至2018年9月25日利息33800元,本息合计53000元;及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还清时结欠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9200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即原月利率7.965‰加收30%计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被告肖九月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