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清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2131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宋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关利息(从2011年9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相关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74.93元予以抵扣。)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计848元,由被告宋清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