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2********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明民二初字第00144号 |
案号 |
(2020)皖1182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3页第一行、第十行“月利率为9‰”补正为“月利率为8‰”,第3页第二行、第十一行“利率上浮100%”补正为“利率上浮50%”;二、第4页第四行“月利率9‰”补正为“月利率8‰”,第4页第四行“月利率18‰”补正为“月利率12‰”;三、第4页第七、八行之间附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