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6265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华汇流行面料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万元; 二、被告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汇流行面料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1,6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三、被告刘小飞对被告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上海沸森实业有限公司、刘小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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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小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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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19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