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振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4********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511民初361号 |
案号 |
(2017)粤05执2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粤051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林振兴、温影、汕头市天伦海滨运动场有限公司、汕头市海岸美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罚息,受理费204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