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1********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刑初120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柯志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甘成保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易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庞金红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邱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张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