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6********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702民初3972号 |
案号 |
(2020)鲁1702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涛偿还原告张秀娥借款12万元。其中,被告许涛于2019年8月24日前偿还原告张秀娥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115000元有被告许涛于2020年6月24日前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许涛汇款至原告张秀娥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300006310995的账户内。二、上述借款如果被告许涛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应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张秀娥。如被告许涛有一期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张秀娥可对全部标的额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