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81********3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2民初2694号 |
案号 |
(2017)鄂0302执2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天军、程艳丽、十堰智泉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贷款本金60万元,利息和逾期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2016年6月16日前的利息54626.85元;第二部分是2016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2.6%计算逾期利息);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程艳丽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13891),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946元,由被告杨天军、程艳丽、十堰智泉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