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1********0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黔0103执3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风和利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688177.72元。二、被告贵州风和利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70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2元,由原告负担2711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64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