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0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25民初815号 |
案号 |
(2020)川1725执恢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颜丽、王文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如被告颜丽、王文未按以上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颜丽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2、3单元2层2号的商业用房)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部分,归被告颜丽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颜丽、王文、颜玲、刘春华负责连带偿还;四、被告颜丽、王文、颜玲、刘春华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四川渠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8万元;五、案件受理费91631元,减半收取45815元,保全费84元,合计45899元,由被告颜丽、王文、颜玲、刘春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