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702民初5117号 |
案号 |
(2017)豫1702执3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嫣借款11208917.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80元,由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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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067806477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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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