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1714号 |
案号 |
(2020)鲁1621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2568656元、利息37258.15元及2018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2018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25686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路洪梅、被告贾振国、被告路洪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路洪梅、被告贾振国、被告路洪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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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69200492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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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220国道南侧大桥以东镇政府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