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2民终440号 |
案号 |
(2019)陕0202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202民初389号一、被告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苏军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9日的利息50万元。二、驳回原告苏军对被告马志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2007135341091 |
登记机关 |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惠民佳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