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2民初3381号 |
案号 |
(2018)冀010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973656.58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9925%计算);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对被告石家庄德雅广告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7号荣景园2-105号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2500014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